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育人主导作用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保证学业导师工作顺利开展,根据重大校教〔2018〕28号《我校关于加强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的意见》,特制订本实施细则。
第一条 学业导师制是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一种导学关系,要求教师在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教育过程中关注学生的思想、学习和生活等各个环节,实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,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、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。
第二条 凡受聘在岗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,符合学校《我校关于加强本科生学业指导工作的意见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,均应承担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,并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条件。
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确定本科生学业导师,学生和学业导师实行双向选择,学院统一调配。学业导师可跨年级指导学生,每位导师指导的每个年级学生原则上不低于3人,不超过5人。如学生未选到导师则由学院直接委派导师。聘任结果报教务处备案。
第四条 实施全程学业导师制。学业导师负责学生本科在读期间的全程学习指导,聘任后须保持相对稳定,原则上不予调整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,由学院审定,学院须将调整后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。
第五条 学业导师工作职责
(一)专业指导:指导学生了解本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发展动态、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的构成。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、学科偏好和个性特点,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、制订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学习计划,增强专业自信心。同时对学生选课、学习进程安排、学习方法等进行相应的指导,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,端正学习态度,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专业学习兴趣。
(二)学术引导:引导学生开展读书活动、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,提升学生的科研素养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文献和信息检索能力、社会实践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;鼓励有条件的学生参与学业导师的科研课题研究;指导学生撰写读书报告、课程论文,鼓励学生参与各类竞赛活动,并为希望继续深造的学生提供方向指导。
(三)职业规划: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设计和职业规划,帮助学生正确定位、调整心态,为择业做好思想准备,提高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,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,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。
(四)综合育人:学业导师要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和教育学生,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知识、能力、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。
第六条 学业导师应当了解指导学生的思想状况、学习情况,并保持经常联系。学业导师每学期与被指导学生一对一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4次。
第七条 由学院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业导师的聘任、考核和管理工作。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构成:组长为学院院长,副组长为本科教学副院长、分管学生副书记,组员为各系系主任,小组秘书由本科教学秘书担任。考核内容:指导的频次、周期、时长,学生的专业排名增加量,学生反馈的意见(系统中的指导日志)。学院不定期对本科导师工作进行抽查,可以采取本科生集中或个别谈话调查等方式进行,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。从量和质两个方面对学业导师的工作按学年进行考核,每年9月底前完成。
第八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、合格和不合格,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0%。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。考核结果将作为学院教师年度考核、评选优秀教师、先进个人的重要指标。
第九条 学校对工作表现突出、成效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,授予“优秀学业导师”称号。“优秀学业导师”从学院考核为优秀的名单中复评产生。被评为“优秀学业导师”的教师,在岗位评聘、职称评审时,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。
第十条 学业导师不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、工作考核不合格的,取消年度评优资格,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。考核合格的学业导师学院按每年每生4学时计算工作量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,未尽事宜由学院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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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1月